(記者林齊生台北報導)立法院於10日三讀通過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」第21條及第29條條文修正草案,期透過涉賭罰則的加重,遏止不法介入運動賽事,維持運動彩券交易及運動競技之公平。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戴主任委員遐齡特別對朝野立委支持本案,表達感謝與敬佩之意。
根據修正條文,以強暴、脅迫、詐術或其他非法方式,妨害運彩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,從原本最高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,改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;併科罰金部分,也從最高1,000萬元修改為1,000萬元以上3,000萬元以下罰金。另修正條文並增訂第2項結夥犯之處罰規定,集體打假球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,000萬元以上5,000萬元以下罰金。
此外,對於擁有球隊經營權之法人、團體及其代表人、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,其有隱匿或抗拒司法警察機關調查,經查證屬實者,處200萬元以上1,000萬元以下罰鍰。
體委會為健全職棒發展環境,前擬訂振興棒球運動總計畫,期全面整治職棒運動之發展,目前職棒聯盟除已建立自由球員制度、球員讓渡制度、最低薪制度,球團也積極加強球員生活管理及法治教育,更訂定檢舉獎金措施(草案),並結合檢、警、調,以跨部會、跨轄區之方式,全面進行防制黑道介入,希望藉由此次提高罰則,遏止打假球歪風。
體委會戴主委也期待民國100年職棒等各項運動能獲得更多民眾的支持,也希望在更健全的機制之下,運動彩券發行情形能更入佳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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